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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阶段

发布时间:2017-09-27 17:41    作者:.    来源:    查看:
   《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。

    养殖用水水质受污染应立即停用

    农用水保护方面,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,加强对江河、湖泊、水库的水质保护,严格控制在江河、湖泊、水库新建、改建、扩大排污口,防止农用水体污染。

   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,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,养殖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时,应当立即停止使用,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;污染严重的,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。

    禁止在江河、湖泊、水库使用无机肥、有机肥、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。禁止将病害高发期或者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公共水域排放。

    应划分畜禽禁养区、限养区、可养区

    农业污染防治方面,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、限养区、可养区。在禁养区内,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;已经建成的,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,并依法给予补偿。在限养区内,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,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。

    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,对畜禽粪便就地消纳

    另外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、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,采取畜禽集中养殖区域环境激素类化学品限制、替代、淘汰等措施,防止兽药、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污染农业生态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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